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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令
(第9号)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同意,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十虚带月六日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口和户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对具备本规定条件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经本市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并在规定年限内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种准常住户口户籍管理形式。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白云区、芳村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和东区、广州保税区生活居住区、海珠区新窖镇、天河区东圃镇(含车陂)及柯木朗、渔沙坦、龙洞、棠下村,购*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74平方米、75平方米至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为本人或亲属分别申办1、念誉物2、3人的蓝印户口。
第五条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有固定住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为本人、派出人员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
(一)连续经营3年仔液以上,并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40万元,或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每年上缴税款8万元以上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1年内每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开办的私营企业已被市科委确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
(二)购*、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2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
第六条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到本市投资注册设立企业,按在本市缴税额,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其中企业1年内每累计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已被市科委确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1年内每累计上缴税款25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
第七条经市*或市*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驻本市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可按规定一次性申办蓝印户口: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10个蓝印户口指标;地级市人民*、行政公署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6个蓝印户口指标,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
(二)县(含县级市)人民*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给予2个蓝印户口指标,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员申办蓝印户口。
第八条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聘用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
(一)在本市累计连续工作并居住满5年,符合本市外来人才、劳动力管理规定的。
(二)同一单位继续聘用且签订了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
(三)有固定住所的。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含中专、中技、职中学历)且技术等级中级以上的。
第九条出国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取得了居留资格,在本市投资开办企业1年以上或受聘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定3年以上合同的留学人员,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办蓝印户口。
第十条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原籍户口所在地和拟入户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同时还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
(一)购*商品住宅房屋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房地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屋合约书、购房发票和申办人与购房者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申办人与投资者或经营者亲属关系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投资兴办企业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企业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纳税证明、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四)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批准设立的文件、《驻穗机构登记证》、安排蓝印户口指标批件、办事机构正式工作人员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五)被本市单位聘用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审核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技术等级证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暂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六)出国留学人员家属申办蓝印户口,应提供在本市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办人与出国留学人员关系证明、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位证明或居留资格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等。
第十一条申办蓝印户口人员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申请蓝印户口资格;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一经发现即注销其蓝印户口。
第十二条申办蓝印户口人员经市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后,由公安机关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登记薄》及有关证件,纳入常住户口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每半年一次抄送市粮食行政部门。已取得蓝印户口人员不需要在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粮食供应迁出手续,也不需要在本市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蓝印户口不得迁移。
第十三条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5年。蓝印户口人员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在期满5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核准,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其中驻穗办事机构取得蓝印户口人员,期满5年后可转为本市常住城镇集体户口,并按市人民*关于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蓝印户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二)持蓝印户口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在其母或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后,可随母或随父申办蓝印户口。
(三)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市人民*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执行。
(四)凡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律注销其蓝印户口。
(五)履行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其他同等义务。
第十五条蓝印户口纳入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计划部门统一进行调控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专项指标给各区,并根据计划统一印制《广州市蓝印户口指标卡》。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蓝印户口手续。在办理蓝印户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申办本市蓝印户口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办公厅
文号:穗府办[2000]6号
发布日期:2000-2-28
执行日期:2000-2-28
[1]各区、县级市人民*,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顺利开展本市蓝印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市人民*令〔1999〕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符合《管理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1996年10月18日起在本市指定范围内购*合法商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
(二)1998年7月28日起来穗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投资者或经营者及派出人员或亲属。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从1998年9月22日起,到本市投资注册设立的企业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亲属。
(四)经市人民*或市人民*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央各部委和地级市以上人民*、行政公署在穗设立的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员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县(含县级市)人民*在穗设立的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员。
(五)1997年10月30日起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1997年10月30日起出国留学人员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凡符合《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条件申请入蓝印户口的人员,除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所在地和拟入户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外(其中第二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申请人须房屋管理部门或屋主提供可供其固定居住1年以上的合法房屋的证明或合约),同时还须根据申办蓝印户口的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商品住宅房屋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市国土局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鉴证的购*房屋合约书(须注明购房地址、门牌号码)、购房发票、购房者身份证及申办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与购房者亲属关系证明。
(二)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本市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市地税局核发的《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市国税局核发的《广州市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董事会或企业出具同意其入户的证明、申办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与投资者或经营者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提供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属承包、租赁、购*、兼并国有困难企业的须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投资兴办企业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本市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市地税局核发的《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市国税局核发的《广州市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董事会或企业出具同意其入户的证明、申办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与随同入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提供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四)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市*办公厅批准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批文、市经协办核发的《驻穗机构登记证》、市计委委托各区计划局出具的《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指标函(批件)》、办事机构正式工作人员证明。属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五)被本市单位聘用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核证明、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暂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同申办蓝印户口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国留学人员家属申办蓝印户口,须提供本市就业单位证明或生活来源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位证明、居留资格证明、在本市投资开办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本市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
第四条蓝印户口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申办蓝印户口人员,在其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中属购*商品住宅房屋申请入户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向购*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并提供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要对申办蓝印户口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申办入户的房屋是否合法,是否有门牌号码。属购房入户的,该房屋是否纳入可入蓝印户口计划。经核实后提出意见按现行户口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最后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
(三)凡经批准入户者,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将《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连同《批准入蓝印户口通知书》退回区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退*出所,派出所负责通知被批准入户者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凭《通知书》按《管理规定》有关缴费的规定,到市商业银行系统各网点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凭银行的交款凭证及《通知书》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验讫盖章后,到申请入蓝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四)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按市计委每年下达的蓝印户口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审批入户人数,各区公安分局按区计划局根据市计委下达的本区蓝印户口具体计划指标审核入户人数。凡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均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发给由市计委印制的《广州市蓝印户口指标卡》,附申请材料转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五条蓝印户口管理措施:
(一)对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由派出所核发广州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蓝印户口簿》及有关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蓝印户口纳入当地常住户口管理范畴进行日常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每半年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将办理人数抄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属住宅小区的,当地居委会和群众治保组织要将其纳入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蓝印户口只在当地街、镇其入户地址有效,在市区内不得迁移。离开本市并且今后不在本市居住的,由持蓝印户口人员到入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蓝印户口。凡入户者未在入户地址的房屋居住超过半年且去向不明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注销其蓝印户口。
(四)持有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在生母或生父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入户后,可按随母或随父落户的原则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给予优先解决。
(五)属驻穗办事机构被批准申办蓝印户口的,参照现行外地驻穗办事机构人员户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被批准入蓝印户口人员,不在原居住地办理户口及粮食供应关系迁出手续,也不在广州市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广州市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5年,在有效期限内如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按规定履行了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满5年后由入蓝印户口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由公安机关按国家户口迁移政策进行审批。经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其中驻穗办事机构取得蓝印户口人员,转为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后,按现行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变*、转让蓝印户口指标、伪造证明材料,发现变*、转让蓝印户口指标,伪造证明材料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取消其申请入户资格。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一经发现即注销其蓝印户口,并按我国现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申办蓝印户口期间或获批准入蓝印户口后,发现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或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律停止受理其入蓝印户口申请或注销蓝印户口。被注销广州市蓝印户口或自愿放弃蓝印户口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的人员,其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再退还。
第八条各级公安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户口的违法活动,违者必将追究责任。户口管理权属公安机关,凡不符合《管理规定》及本细则规定的,派出所应拒绝受理。
广州市人民*办公厅
2000年2月28日
2021年5月,公安部在广东试点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5月20日起受理申请。即将启用的电子通行证存有数字化的个人资料和指纹信息,可以使用口岸自助查验通道实现自助通关。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启用后,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的管理政策不变,证件申请受理渠道和审批条件不变,收费标准不变。现行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持本式通行证可以继续申办贴纸式签注。
据网易等媒体报道,2021年9月15日起,全国正式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据了解,电子版港澳通行证正面打印有持证人照片及姓名、出生日期、签发机关、签发地等签发管理信息,背面则打印往来港澳签注信息。签注信息可由出入境管理部门重复擦写,不再附发贴纸式签注,减少了因签注页满换证的情况,降低了使用成本。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百度百科
自2021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 关事销蔽羡项的通知》(教外综〔2021〕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委托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亏拍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并坦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
(三)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存有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
(八)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七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广东省的,则需提交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居住证复印件。上述需交验原件);
(四)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八)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八条 冠“广东”字样的申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直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所在地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初审, 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连同初审书面意见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能按期完成审批的,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机构。未能通过初审或审核的申请材料,退还申办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出《认定通知书》。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在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与 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交存备用金。申请机构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已交存备用金的有关证明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在 1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认定资格的申请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机构,退回交存备用金。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省内机构在省内(注册地点以外)开设 分支机构的凭《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省外机构跨省域在广东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凭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文 件、《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在广东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内容应包括近2年的经营 情况,同时承诺承担分支机构在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时发生的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并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中介服务以自愿为原则。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并推荐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双方的承诺。发生合同争议,应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签订合同前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国前的培训工作如涉及聘请外籍教师或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获得《资格认定书》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其住所、主要工作人员的变 更以及《资格认定书》的延期,冠“广东”字样的机构直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机构需经所在地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并换发《资格认定书》。
第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 报程序和审核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自《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之日起必 须停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等),并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申办机构在接到《认定通知书》后,应当与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存入指 定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 用。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备用金的用途只限于依法赔偿服务对象和必要时用于支付行政罚款和罚金。若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 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 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广东省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的1月至3月向省 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具证明。该证明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及 《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提交内容包括履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工作人员情况、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和必要的统计数 据等。中介服务机构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一)未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但继续从事自费留学中介业务的;
(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准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三)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但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四)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八)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由行为发生地的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书》擅自发布留学中介广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和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广东省从事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适时公布获得或者被取消《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和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年审结果,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十二条 若发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行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上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互相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高教外〔1999〕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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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doc
加急预约是面试的时候会涉及到的环节,基本上都是那种*了飞机票,但是预约时间来不及,或者是行程时间上的冲突。可以考虑一下预约加急,但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预约加急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旅行目的为:“需在美国开始或继续有效的学习计划,此计划于60天内即将开始,且普通签证预约已经排满。”此选项仅限于学习时间在60天以内开始的学生和交流访问学者。同时,申请人在最近六个月没有被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拒签的记录。
申请美国留学签证加急预约必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注明学习计划开始日期(60天以内)的I-20表或DS-2021表原件。
2、如有必要,还需提供SEVIS缴费证明。
美国留学签证加急预约怎么办理?
学生加急预约签证两种情况:第一次办理学生签证和续签学生签证。
一、第一次办理学生签证的加急预约流程:
第1步:
在线完成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的填写。网址: https://ceac.state.gov/genniv/
第2步:
缴纳签证申请费。
第3步:
在线安排面谈时间,选择最早的可面谈日期。请注意,须首先安排普通面谈时间,之后才能申请加急面谈日期。安排面谈时间时,屏幕上会出现一条信息,显示最早的可面谈日期(包括加急面谈)。如果没有更早的可面谈日期,则没有必要再申请加急面谈。如果想继续申请加急面谈,请使用英文写明加急面谈的理由后在线提交获取帮助。登录到个人档案中通过提供反馈功能在线提交申请之后,请耐心等待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电子邮件回复。
注意 :
预约中心无法安排加急面陪岁谈时间,但代理人可协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谅解,请您联系代理人客服加急预约面签时间。
第4步:
如果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批准申请,您将收到一封电子邮件,提示您在线安排加急面谈时间。如果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拒绝加急面谈申请,您将收到相应的电子邮件通知,此时应继续使用当前的预约面谈时间。
第5步:
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进行面谈。需随身携带一份预约信打印件、DS-160表格确认页打印件、一张最近六个月内的照片、所有新旧护照以及其他支持性文件。
更多预约流程请查看美国签证预约。
二、续签学生签证时的加急预约流程:
第1步:在线完成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的填写。网址: https://ceac.state.gov/genniv/
第2步:
登陆网站进入网上申请系统,建立个人档案并交纳MRV可机读签证费用。登陆后,请选择“预约面谈”,在接下来的流程中,您会遇到相关免面谈的问题,回答此类问题后,系统会自动认知您是否符合免面谈要求。
第3步:
如果您符合免面谈的各项要求,请打印“代传递确认信”,并附在您的签证申请材料内。
第4步:
收集好所有文件:DS-160确认页,可机读签证费用收据,所有新旧护照,照片,以及一封包含此次旅行目的和行程安排的说明信。
第5步:
如果您有不可预料的旅行需要,且需在两周内旅行,您可以通过‘提供反馈’键提交加急代传递的请求,理由为”加急代传递服务”。请提交书面证据证明紧急性乎拍,加急请求将会被逐个评估处理。如果大使馆批准您的加急代传递服务请求,您将通过邮件收到大使馆的加急确认信。
第6步:
请打印您的加急确认信,并填写加急代传递服务文件材料提交表。
第7步:
您应将您的加急确认信,代传递确认信,以及所有要求提交的文件放入一个邮政信封内,带至下面所列的中信银行营业网点。
1、北京:总行营业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投资广场
如果要当天送到大使馆,请在上午10点之前把材料提交。
2、广州:中信银行营业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233号中信广场东侧首二层
如果要第二天送到总领馆,请在下午3点之前把材料提交。
3、上海:中信银行泰富广场支行?上海市南京西路1168号中信泰富广场GF
如果要第二天送到总领馆,请在下午5点之前把材料提交。
4、成都:领事馆路支行,四川省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西区1栋
如果要当天送到总领馆,请在上午10点之前把材料提交。
5、沈阳:中信银行南湖支行?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50号
如果要当天送到总领馆,请在上午10点之前把材料提交。
第8步:
在您的签证审核结束后,使馆或总领事馆会把您的护照/材料退到您当初选择递交的中信银行营业网点。当护照/文件退回中信银行时,您将收到一封写有“追踪号岁乱羡码”的邮件。如果您的签证获发,您的护照内将贴有签证。
简单来说就是美国留学签证加急需要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按照正常签证预约流程,填写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表,在签证预约系统上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
二,缴纳签证费用之后,回到签证预约系统上“安排面谈时间”,屏幕上会出现一条信息,显示最早的可面谈日期(包括加急面谈)。
三,如果显示的可面谈时间仍然不符合的需求,那就使用加急预约
办理去香港签证的流程: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需申请人本人到当地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递交申请,不能委托代办。
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羡告交验原件,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申请人浅蓝色底正面半身彩照(2寸照片,规格为48mm×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办理时需要核验指纹信息。属首次或换发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已与省厅照片检测中心联网的照片回执。
没有身份证的小孩,首先带小孩照相,事先说是办通行证的,就会拿到上传相片回执和相片,再拿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父或母的身份证原件或派此及复印件,到出入境处填好一张表,交相片和回执、复印件,原件查一下,交钱,拿取证回执,就可以等拿证了。除了照相要带小孩去,去入境管理处也要带小孩去,办证人员要用摄像头给小孩也拍张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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